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5-02-03

案號

KSDM-114-單禁沒-32-20250203-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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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3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松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14年度執聲字第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壹包(含包裝袋,驗後淨重玖點肆肆公克 )及殘留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之電子菸壹支,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松諭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大麻1包、電子菸1支,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 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10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報告書附卷可憑。 ㈡、扣得之煙草檢品1包(驗後淨重9.44公克)、電子菸1支,送 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或四氫大麻酚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民國109年11月23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9年12月4日調科壹字第10923018640號鑑定書各1份存卷可憑(見執聲卷第14頁至第15頁),足認確係違禁物無訛。另前開毒品之包裝袋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川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李欣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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