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5-02-10
案號
KSDM-114-單禁沒-35-20250210-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3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阮懷逸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14年度執聲字第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阮懷逸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業經檢察官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聲請書誤載為安非他命)5包,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 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為警查獲,由臺灣高雄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235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報告書各1份在卷可按。 ㈡、前開案件扣得之白色結晶5包,經送檢驗結果含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成分(詳如【附表】所示),足認均屬違禁物。另上開毒品之包裝袋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㈢、至檢察官聲請意旨誤引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為聲請依 據,復漏未引用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沒收銷燬,均有未恰,而應予更正,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川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靜雯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鑑定結果/鑑定書 備註 一 甲基安非他命 (含包裝袋) 5包(毛重共 19.53公克) 白色結晶,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5包抽1,編號5,檢驗後淨重3.422公克;見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2年10月19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0663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即112年度毒偵字第2354號卷第105頁) 112年安保字第894號扣押物品清單(112年度毒偵字第2354號卷第12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