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5-02-27
案號
KSDM-114-單禁沒-36-20250227-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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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3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進松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3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進松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該案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屬違禁物或應沒收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 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於民國111年9月26日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 件(原為111年度偵字第33428號案件,經行政簽結改分112年度毒偵字第646號,通緝後分113年度毒偵字第1892號,下稱甲案),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25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另被告於113年6月19日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犯行(113年度毒偵字第1892號,下稱乙案),因係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前所犯,為前開觀察勒戒效力所及,經檢察官予以簽結在案等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檢察官113年8月19日簽呈附卷可憑。而本案甲案扣得附表編號1至編號2、乙案扣得附表編號3至編號5所示之物,經檢驗結果分別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附表所示之毒品鑑定書在卷可參,足認確屬違禁物;另上開毒品之包裝或吸食器其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一併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李貞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蔡靜雯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重量 鑑定結果 鑑定報告 1 海洛因 3包(驗後淨重合計3.37公克) 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⒈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2年3月10日調科壹字第11223904200號鑑定書(見112年度毒偵字第646號卷第73頁) 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1年11月1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5628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111年度偵字第33428號卷第57頁) ⒊112年度毒保字第22號、112年度安保字第38號扣押物品清單(見111年度偵字第33428號卷第65至67頁) 2 安非他命 3包(驗前毛重合計1.78公克) 隨機抽取編號5檢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3 海洛因 5包(驗後淨重合計3.37公克) 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⒈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3年9月19日調科壹字第11323921490號鑑定書(見113年度毒偵字第1892號卷第137頁) ⒉113年度毒保字第272號扣押物品清單(見113年度毒偵字第1892號卷第111頁) 4 海洛因捲菸 2支(驗後毛重合計1.581公克) 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⒈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3年11月4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7476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113年度毒偵字第1892號卷第141頁) ⒉113年度檢管字第2314號扣押物品清單(見113年度毒偵字第1892號卷第119頁) 5 安非他命 2包(驗前毛重合計10.96公克) 隨機抽取編號1檢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⒈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3年7月18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5743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113年度毒偵字第1892號卷第107頁) ⒉113年度安保字第786號扣押物品清單(見113年度毒偵字第1892號卷第102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