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5-01-20

案號

KSDM-114-單禁沒-4-20250120-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建勝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3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參包(均含包裝袋,合計驗後淨重柒點伍 捌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建勝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海洛因3包,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 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 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13年1月10日執行完畢釋放,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62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被告本件於110年11月28日、111年6月12日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犯行,因係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前所犯,故應為觀察、勒戒之效力所及,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25、226、227、22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 ㈡、本案扣得之白色粉末1包(驗後淨重0.31公克)、粉塊狀檢品 2包(驗後淨重合計7.27公克),送驗結果均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1年1月10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1293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1年8月19日調科壹字第11123017280號鑑定書各1份在卷可稽(見110年度毒偵第3759號卷第73頁、111年度毒偵第2035號卷第81頁),是以前揭3包海洛因,合計驗後淨重為7.58公克,確係違禁物無訛。另上開毒品包裝袋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川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靜雯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