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5-02-24

案號

KSDM-114-單禁沒-52-20250224-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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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5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梁秀華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參包(均含包裝袋,驗後淨重合計參點 貳玖公克)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均含包裝袋,驗前 毛重合計壹點柒陸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梁秀華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海洛因3包、甲基安非他命2包,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 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 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161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 ㈡、①前開案件扣得之粉末檢品1包(驗後淨重1.45公克)、粉塊 狀檢品2包(驗後淨重合計1.84公克),送驗結果,均檢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故檢出海洛因成分共計3包,3包驗後淨重合計3.29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民國113年7月3日調科壹字第11323913440號鑑定書1份在卷可稽(見毒偵卷第67頁;②另扣得白色結晶2包(驗前毛重各為0.29公克、1.47公克,合計驗前毛重1.76公克,隨機抽取編號5檢驗),送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扣押物品清單、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3年8月5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6134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各1份存卷可查(見毒偵卷第83頁、第85頁),故上開①、②所示之物均係違禁物無訛。另上開毒品包裝袋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川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周耿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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