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5-03-10
案號
KSDM-114-單禁沒-62-20250310-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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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6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銘輝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均含包裝袋,驗後淨重合 計零點貳貳貳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銘輝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2包,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 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 ,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26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 ㈡、前開案件扣得之白色結晶2包,送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成分(驗後淨重各為0.06公克、0.162公克,合計為0.222公克),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民國110年12月30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1048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在卷可稽(見聲沒卷第7頁),確係違禁物無訛。另上開毒品包裝袋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川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周耿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