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5-03-10

案號

KSDM-114-單禁沒-64-20250310-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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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6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顏慶瑋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3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顏慶瑋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違禁物或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或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 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 ,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305、306號、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4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 ㈡、前開案件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品,經送檢驗,均檢出第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詳如【附表】所示),有【附表】所示之鑑定書存卷可稽,足認確均係違禁物無訛。另上開毒品之包裝袋或針筒上均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是以【附表】所示物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㈢、另聲請書雖認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針筒1支係依據刑法第38條 第2項、第40條第3項規定沒收;然【附表】編號二所示之針筒既含有無法析離之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如前所述,應屬違禁物,基於義務沒收優先適用原則,聲請書所引用法條容有誤會。惟本件聲請仍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川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周耿瑩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鑑定結果 鑑定報告 一 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 2包(驗前毛重各為0.5公克、0.6公克,合計1.1公克) 隨機抽取1包進行檢驗,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2年9月28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0282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聲沒卷第6頁) 二 針筒 1支 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三 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 2包(驗前毛重合計0.4公克) 隨機抽取1包進行檢驗,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3年4月18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4018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聲沒卷第1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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