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5-03-10
案號
KSDM-114-單禁沒-68-20250310-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6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6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未經擊發之霰彈壹拾貳顆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不詳被告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 因查無涉嫌人而簽結。惟扣案未經擊發之霰彈12顆,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子彈如經試射擊發,剩餘彈殼、彈頭,因不再具有子彈之功能,自非屬違禁物。 三、經查: ㈠、本件係民眾王漢威於民國113年8月28日15時許,在其所經營 位於高雄市○○區○○○路00號之「城市戰場三多旗艦店」內,拾獲霰彈18顆,立即打電話報警,經警方至現場查扣,因未發現上開霰彈究係何人所持有,而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他字第7032號予以簽結在案,有該簽呈附卷為憑。 ㈡、又扣得之霰彈18顆,經送請鑑定後,其鑑定結果認:「一、 送鑑霰彈18顆,研判均係口徑12GAUGE制式散彈,採樣6顆試射,均可擊發,認具殺傷力。」等情,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在卷可證(見113年度他字第7032號卷第33頁)。是本件扣案未經擊發之霰彈12顆,均係違禁物無誤,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沒收之。是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川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家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