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5-03-13

案號

KSDM-114-單禁沒-79-20250313-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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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7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振榮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3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振榮涉嫌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 行,因被告死亡,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本件查扣之海洛因2包、注射針筒1支,經送驗均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 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涉嫌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移送偵辦後, 因其業於民國110年6月20日死亡,故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2124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高雄地檢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各1份在卷可稽。而前開案件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白色粉末2包、注射針筒1支,經檢驗結果,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詳如附表所示),足認確均係違禁物無訛。另上開毒品包裝袋及針筒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本件此部分之聲請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方錦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靜雯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轉碼編號 數量/鑑定結果 鑑定書 備註 一 海洛因 (含包裝袋) B00000000 1包 白色粉末 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驗後淨重0.070公克)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1年2月23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1808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10年度毒偵字第21242號卷第51頁) 注射針筒內液體抽出與注射針筒分別扣押入庫,見高雄市警察局前鎮分局111年6月21日高市警前分偵字第1117216960號函說明(110年度毒偵字第21242號卷第77頁) 111年毒保字第160號扣押物品清單、111年度檢管字第1358號扣押物品清單(110年度毒偵字第21242號卷第47、59頁) 二 海洛因 (含包裝袋) B00000000 1包 白色粉末 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驗後淨重0.130公克) 三 注射針筒 B00000000 1支 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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