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5-03-13
案號
KSDM-114-單禁沒-81-20250313-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8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修宇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驗後淨重零點 陸陸參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修宇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不 起訴處分確定,惟查: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送驗後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 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王修宇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橋頭地 方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0年12月3日釋放,並由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1870號、109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86、195號、110年度毒偵字第1675、2161、2162號等案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本件被告於110年4月8日14時許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為上開觀察、勒戒之效力所及,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127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各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佐。本件扣案之白色結晶1包,送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檢驗後淨重0.663公克,有卷附110年度安保字第406號扣押物品清單及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0年5月10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8440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110年度毒偵字第1274號卷第37、49頁)存卷可參,足認確係違禁物無誤。另上開毒品包裝袋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本件聲請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方錦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