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5-02-19
案號
KSDM-114-單禁沒-9-20250219-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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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蕊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3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含包裝袋,驗後淨重零點壹貳參 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蕊蘭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所查扣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 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涉嫌持有第一級毒品,並於112年2月7日死 亡,故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475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各1份在卷可稽。而前開案件扣得之白色粉末1包,經送檢驗結果,確實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檢驗後淨重為0.123公克,亦有112年度毒保字第257號扣押物品清單及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2年4月18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7822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112年度偵字第24755號卷第17、161頁)存卷可參,足認確係違禁物無訛。另上開毒品之包裝袋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是本件此部分之聲請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李貞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家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