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

日期

2025-03-21

案號

KSDM-114-單聲沒-21-20250321-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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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2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方有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有價證券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 年度單聲沒字第3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偽造百元美鈔伍拾張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方有進因行使偽造有價證券案件,業經 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查:本件扣案之面額100美元紙鈔50張,均屬偽鈔,爰依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偽造、變 造之有價證券、郵票、印花稅票、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提款、簽帳、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及前條之器械原料及電磁紀錄,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05條分別定有明文。按美鈔、日幣在國內雖有事實之流通力,惟美鈔、日幣並不具強制通用之效力,故非通用貨幣,惟美鈔、日幣係以財產權為其內容,且其權利之發生、移轉或行使均以占有該等美鈔、日幣為要件,應屬有價證券(司法院院解字第3291號解釋、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852號判決意旨參照)。再偽造外國貨幣,構成偽造有價證券罪,只須其偽造之物品,有類似通貨之外觀、模型、分量、數量、圖樣、紙張等,已完成其外形,有使人誤信為真正之貨幣者,即足成立(最高法院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200號、98年台上字第6495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所涉行使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認被告犯罪嫌疑不足,而以113年度偵字第1400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附卷足稽。而本件扣案之面額100美元紙鈔50張,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認「送鑑面額100元美金鈔券50張,經檢視其安全線、顯微印刷圖文、水印及印刷版式均與樣張不相符,研判係偽造(取其中1張製作鑑定說明)。」,此有卷附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6月4日刑理字第1136065036號鑑定書及113年度檢管字第1758號扣押物品清單等在卷可稽(見偵卷第57至61頁),足認上開扣案物品屬偽造之有價證券(即美金紙鈔),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方錦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家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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