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

日期

2025-03-21

案號

KSDM-114-單聲沒-25-20250321-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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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2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鎧銘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等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執 聲字第3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莊鎧銘賭博案件,業經檢察官為緩起訴 處分。查扣之贓款新臺幣(下同)2,560元、IC版1片、摸彩券1張及陳璟毅代保管FEILOLI機台1台,因屬被告所有,且係前項所稱之物,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第266條第4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犯第1項之罪, 當場賭博之器具、彩券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第266條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 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815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此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報告書附卷可憑。又前開案件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分別係當場賭博之器具及在賭檯之財物,業據被告於警詢供承在卷(見警卷第3至4頁),並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電子遊戲機具查扣單、代保管通知單、電子遊戲IC板查扣單、現場蒐證暨扣案物品照片及112年度電保字第22號扣押物品清單等件在卷可佐(見警卷第17至25頁、第36至43頁、112年度偵字第28157號卷第33頁),是本件聲請核與刑法第40條第2項及第266條第4項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方錦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周耿瑩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備註 1 現金2560元 高雄地檢署112年度電保字第22號扣押物品清單(見112年度偵字第28157號卷第33頁) 2 IC板1片 3 摸彩券1張 4 FEILOLI機臺1臺 現責付與陳璟毅保管中,有警詢筆錄、鳳山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代保管通知單各1份(見警卷第10、21、2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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