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
日期
2025-02-18
案號
KSDM-114-單聲沒-8-20250218-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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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承緯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14年度執聲字第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承緯前因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案件, 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所有且係供其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 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而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物,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定有明文。次按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41條第1項、第2項規定:「擅自輸入第33條第1項第1款規定禁止輸入之應施檢疫物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第1項)。前項禁止輸入之應施檢疫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得於第一審法院宣告沒收前逕予沒入(第2項)。」,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41條第2項所規定之沒入處分,係屬行政罰,而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所規定之沒收,則屬刑事罰,二者性質不同,即無所謂特別法較普通法優先適用之問題。再查獲之疫區檢疫物,若已經主管機關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41條第2項規定沒入者,因該檢疫物已非屬犯人所有,法院固不得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諭知沒收,但若未經主管機關沒入者,法院仍非不得依上開規定諭知沒收。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33條之規定,而涉犯同 條例第41條第1項之擅自輸入禁止輸入檢疫物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3449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此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附卷可憑,並經本院核對相關偵查、執行卷宗屬實。 ㈡、本案扣得附表所示之物,係被告為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 被告供承在卷(見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2年度他字第6955號卷第17頁至第19頁),並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基隆分局112年7月21日防檢基北字第1121539538號函、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112年5月10日基里移字第1122000008號函、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扣押貨物收據、搜索筆錄、非洲豬瘟初篩實驗室-農科院檢測報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家畜衛生試驗所112年4月28日農衛試豬字第1122512104號函暨所附檢體檢測結果清冊在卷可稽。 ㈢、惟查,附表所示之物業經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沒入處分在案,並預計於114年3月18日會同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基隆分署進行監視銷燬作業等情,有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基隆分署114年2月13日防檢基北字第1141913597號函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頁),是附表所示之物既經沒入,已非被告所有,此與刑法第38條第2項「供犯罪所用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之要件不符,自無從宣告沒收。是聲請人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附表所示之物,難謂有據,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川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欣妍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1 香嫩烤肉 1件 2 香腸 1件 3 果木炭火烤肉 1件 4 經典豬肉脯 1件 5 炭秘烤腸 1件 6 鳳爪 2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