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
日期
2025-02-18
案號
KSDM-114-單聲沒-9-20250218-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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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瑋賢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14年度執 聲字第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11 3年度緩字第165號洪瑋賢商標法案,業經檢察官緩起訴處分,查扣之仿冒品、贓款等,因屬被告所有,且係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因犯罪所得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定。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 字第3670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報告書附卷可憑。 ㈡本案扣得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確係仿冒仿 冒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CHANEL商標、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GUCCI商標、法商伊芙聖羅蘭公司YSL商標及法商賽玲有限公司CELINE商標之物品,有台灣薈萃商標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證明書1份、恆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書2份、台灣國際專利法律事務所出具之鑑定暨鑑價報告書1份及法商賽玲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暨鑑價報告書1份在卷可稽(見警卷第78至82頁、第83至84頁、第97頁、第102至103頁、第109至110頁),堪認前開扣案物均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皆應沒收之。 ㈢扣案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現金新臺幣(下同)350元,係被告 因販賣仿冒商標商品所獲之犯罪所得,業據被告於警詢時供承在卷(見警卷第5頁),並將該等款項交與警扣押乙情,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物品目錄表及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存卷可查(見警卷第17至23頁)。是該筆扣案之現金350元,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㈣綜上所述,聲請意旨雖漏引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38條之1第 1項前段、第40條第2項等規定,惟既經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李貞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靜雯 附表: 編號 扣案商品名稱 數量 備註 1 仿冒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CHANEL商標之髮飾 8件 112年度檢管字第2179號扣押物品清單(見112年度偵字第36708號卷第6頁) 2 仿冒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GUCCI商標之皮夾 4件 3 仿冒法商伊芙聖羅蘭公司YSL商標之皮夾 4件 4 仿冒法商賽玲有限公司CELINE商標之皮夾 4件 5 仿冒法商賽玲有限公司CELINE商標之髮飾 (含警方蒐證購得1件) 20件 6 現金(新臺幣) 350元 112年度檢管字第2180號扣押物品清單(見112年度偵字第36708號卷第10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