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致死
日期
2025-03-25
案號
KSDM-114-審交訴-2-20250325-1
字號
審交訴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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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交訴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顥瀚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 95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張顥瀚因過失致死罪嫌,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都韻荃 法 官 王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涂文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