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致死
日期
2025-02-21
案號
KSDM-114-審交訴-4-20250221-1
字號
審交訴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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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交訴字第4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怡蓉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 37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 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但有必要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案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陳怡蓉於審判中已自白 犯罪,本院合議庭認依其自白及現存證據,已足認定犯罪,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依上述規定,裁定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芸珮 法 官 張瀞文 法 官 黃三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盧重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