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侵占等
日期
2025-03-11
案號
KSDM-114-審易緝-7-20250311-1
字號
審易緝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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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易緝字第7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俊瑤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 第133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114年3月6日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 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審判長得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法院為前項裁定後,認為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因上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前經本院 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因發現案件有不宜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揆諸上開說明,自應撤銷簡式審判程序,依通常程序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法 官 法 官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