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侵占
日期
2025-02-21
案號
KSDM-114-審易-171-20250221-1
字號
審易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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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易字第171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宜君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 77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林宜君因業務侵占罪嫌,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都韻荃 法 官 王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涂文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