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5-02-20

案號

KSDM-114-審易-333-20250220-1

字號

審易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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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審易字第333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詩堂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1567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王詩堂於民國113年7月9日7時19分許, 在高雄市○○區○○路000號前,見告訴人劉品絜停放該處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鑰匙孔上插有鑰匙並掛有錢包1個,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徒手竊取上開鑰匙及錢包(內有新臺幣約500元),得手後旋即離去,並將上開鑰匙及錢包(內已無現金)丟棄在高雄市○○區○○路000號騎樓某機車坐墊上。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檢察官應為不起訴處分;起訴之程序違背規 定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6款、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如檢察官起訴前,被告已死亡,而檢察官疏未查明,未依上開規定為不起訴處分,仍向該管法院起訴者,因檢察官提出起訴書於管轄法院產生訴訟繫屬時,該被告早已死亡,追訴對象已不存在,國家欠缺對其為實體判決之訴訟要件,檢察官之起訴程序自屬違背規定。查本案檢察官於114年1月17日提起公訴,案件於同年2月18日繫屬本院,有起訴書及本院收文章戳可按,但被告早於同年1月14日死亡,有全戶戶籍資料1紙在卷可稽。是被告於本案繫屬本院前既已死亡,檢察官未及審酌上情而提起公訴,依上開說明,本案之起訴程序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聖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涂文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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