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5-03-14

案號

KSDM-114-審易-457-20250314-1

字號

審易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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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審易字第457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仁雄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4年度偵緝字第2 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追加起訴意旨係以:被告鄭仁雄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基於偽造特種文書、行使偽造特種文書、詐欺得利之犯意,於民國113年4月間,以新臺幣(下同)7000元委託真實身分不詳之賣家「謝生~專業車牌製作」製作偽造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牌兩面(下稱本案車牌),再於不詳時間,在高雄市左營區文自路附近,將本案車牌懸掛於原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上(下稱本案車輛),於113年7月至9月間行使之,並駕駛上國道,減少支付168元之通行費(詳如附表),足生損害於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之所有權人洪瑛位及車籍管理之正確性。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嫌及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嫌。 二、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 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亦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被告前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以以113年度偵字第14365號提起公訴,由本院以113年度審易字第2501號審理,且於114年2月20日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3月21日宣判,有該案審判筆錄在案為憑。檢察官就本件被告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嫌及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以與前案係屬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追加起訴,於114年3月10日始繫屬本院,顯然已在前案辯論終結之後,其起訴之程序顯然違背規定,依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盈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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