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日期
2025-03-31
案號
KSDM-114-審易-83-20250331-1
字號
審易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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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審易字第83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尚德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6996 號、113年度偵字第29389號、113年度偵字第29635號),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林尚德被訴如附表所示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尚德明知伊無履約之真意,仍意圖為 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在社群軟體臉書使用暱稱「尚林」之帳號,見有購買遊戲主機、手機需求者,即於附表所示時間,以臉書私訊等方式聯繫附表所示之人,佯稱有遊戲主機、遊戲片可出售云云,致渠等均陷於錯誤,誤信被告有履約之真意,而分別於附表所示時間匯款附表所示之金額至被告向不知情之吳永裕、蔡若彤(上兩人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借用之台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吳永裕台新帳戶)、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蔡若彤臺灣中小企業帳戶)及蘇博廷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蘇博廷郵局帳戶),被告即利用無卡提款方式,在高雄市○○區○○○路0號超商操作ATM提領部分款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等語。 二、按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由繫屬在先之法院 審判之;案件依第8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者,應諭知不受理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8條前段、第303條第7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案被告分別詐得如附表所示被害人之財物,而被訴涉犯 詐欺得利罪嫌等犯行,前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16047、16048、16049號起訴書提起公訴,並於113年10月21日繫屬於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現由該院以113年度易字第384號審理中(下稱前案),有前案起訴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經核被告本案之犯罪時間、手段、被害人等犯罪事實均與前案一致,二案顯為同一案件,且本案係於113年11月4日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向本院提起公訴,並於114年1月7日繫屬本院,有卷附該署114年1月6日雄檢信陶113偵26996字第1149000957號函上之本院收文戳章足憑,是以,檢察官就同一案件先後向不同法院提起公訴,當屬重複起訴,且本案繫屬在後,依照首揭說明,本院自不得再為實體判決,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7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傳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益民 附表: 編號 被害人(提告)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入帳戶 匯款方式與金額(新臺幣) 1 魏廷威(提告) 被告林尚德以臉書暱稱「尚林」,於113年3月13日某時許,私訊告訴人魏廷威向其佯稱欲出售Switch遊戲機、遊戲片云云,致魏廷威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3月13日16時10分許 吳永裕台新帳戶 網路轉帳 8,500元 113年3月13日17時34分許 吳永裕台新帳戶 網路轉帳 4,400元 2 許崴喨(提告) 被告林尚德以臉書暱稱「尚林」,於113年3月12日12時24分許,私訊告訴人許崴喨向其佯稱欲出售Switch遊戲機云云,致許崴喨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3月12日14時15分許 吳永裕台新帳戶 網路轉帳 2,7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