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
日期
2025-02-07
案號
KSDM-114-審金易-6-20250207-1
字號
審金易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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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金易字第6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揚益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 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113年度偵字第26155號),本院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1 3年度金簡字第1129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與該院一一三年度金訴字第七二0號 刑事案件合併審判。 理 由 一、按一人犯數罪,為相牽連之案件;而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 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如各案件已繫屬於數法院者,經各該法院之同意,得以裁定將其案件移送於一法院合併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6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林揚益因涉犯洗錢制法等罪嫌,現於臺灣屏東地方 法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720號案件審理中,被告於本院本案被訴犯行,與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審理中之前開案件核屬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有該案起訴書、本案起訴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經本院徵得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承辦股別:照股)同意將本案移送至該院與上開案件一併審判,有本院114年2月3日公務電話紀錄附卷可佐。本院審酌本案與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上開案件確屬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合併審理對被告及訴訟之進行均屬有利,爰依前揭規定,將本案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與與上開案件合併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6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紀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李燕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