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

日期

2025-02-18

案號

KSDM-114-審金易-8-20250218-1

字號

審金易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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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審金易字第8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瑞蓮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 第226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免訴。   理 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許瑞蓮明知不得將個人的金融帳戶提供他人 使用,竟於民國112年12月30日17時30分許前不詳之日,將其申請之中華郵政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提供予年籍資料不詳之人使用並期約可獲得「紅桃基金會」之補助。適代號AV000-B113002號之男子(年籍詳卷、下稱A男)與網路LINE平台暱稱「林依瞳」之女子進行裸體視訊,對方嗣後向A男表示已側錄A男裸體影像欲將之公開,A男驚懼之餘,依對方之要求,於上開時日,匯款新台幣1萬元至許瑞蓮之上開帳戶,因認被告許瑞蓮係犯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3項第1款之罪嫌。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為免訴之判決,此項原則關於實 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均有其適用。 三、查本件被告前被訴可預見提供金融機構帳戶予他人使用,可 能幫助他人遂行詐欺取財犯行及掩飾、隱匿他人犯罪所得去向,仍不違背其本意,而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2年12月18日15時許,在高雄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正達門市,將其申設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寄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LINE暱稱「紅桃基金會」之人,並以LINE告知提款卡密碼,供該人及所屬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嗣詐欺集團成員取得本案帳戶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向王廷俊、魏晴秋、林彥汝、顏妙婷(下稱王廷俊等4人)施用詐術,致王廷俊等4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將款項匯入本案帳戶內,旋遭該集團成員予以提領,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使該犯罪所得嗣後之流向不明,而達隱匿犯罪所得之效果,所涉刑法第30條、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罪及刑法第30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嫌,業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由本院於113年9月2日判處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於113年10月15日確定在案,有該案簡易判決在卷可查。該案與本件檢察官起訴的基本犯罪事實相同(提供本案郵局帳戶),該案判決之效力,自應及於本案犯罪事實,不可重複評價,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免訴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三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盧重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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