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18
案號
KSDM-114-審附民緝-3-20250218-1
字號
審附民緝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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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審附民緝字第3號 原 告 馮靜 地址詳卷 被 告 陳裕文 地址詳卷(已歿)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4年度審金訴緝字第8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裕文被訴詐欺等案件,因被告於民國113年11月7 日死亡,有其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結果在卷可稽,並經本院以114年度審金訴緝字第8號刑事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爰依前揭法條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都韻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 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史華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