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17

案號

KSDM-114-審附民-224-20250217-1

字號

審附民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224號 原 告 許育寧 地址詳卷 被 告 趙志霖 地址詳卷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353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   事訴訟法第488 條定有明文。復按「附帶民事訴訟」原本為   民事訴訟程序,為求程序之便捷,乃附帶於刑事訴訟程序,   一併審理及判決;申言之,在刑事訴訟中,因有訴訟程序可   資依附,是以隨時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若在辯論終結之   後,已無「訴訟」可言,自不得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須   待提起上訴後,案件繫屬於第二審時,始有「訴訟」程序可   資依附,始得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法第488 條   規定其故在此。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   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502 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353號被告被訴詐欺等案件 ,原告固於民國114年2月11日具狀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此有卷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之本院收狀戳章可稽,然該刑事案件於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前,業經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於114年1月3日辯論終結,而於同年2月7日宣判,且迄今未據檢察官或被告提起上訴等情,有本院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353號判決書1份及本院刑事紀錄科查詢表在卷可參,是本件尚無合法之上訴存在。從而,原告既係在上開刑事案件之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此段期間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揆諸首揭法律規定與說明,其提起本訴自非合法,自應予判決駁回。又原告對被告之損害賠償請求,仍得於本案刑事判決上訴第二審後,直接向第二審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惟須於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之前提起),或另依民事訴訟程序起訴,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8條但書、第502條第1 項,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都韻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史華齡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