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12
案號
KSDM-114-審附民-241-20250312-2
字號
審附民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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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241號 原 告 陳 瓊 被 告 何育輝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審金訴字第2074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其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此觀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之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損害賠償,然查,被告係犯該案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至5所示之犯行,而原告係該案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被害人,可知原告並未因被告之犯罪行為而受有損害,依前開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原告自不得對被告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其請求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盈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