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18

案號

KSDM-114-審附民-25-20250218-1

字號

審附民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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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25號 原 告 鄭嵩詳 地址詳卷 被 告 楊世良 地址詳卷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審金訴字第275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112年4月12日13時許,接獲自稱「松 果購物」客服人員來電佯稱因訂單發生錯誤須依指示修正云云,致原告陷於錯誤,而於112年4月20日22時35分、22時39分,將兩筆新臺幣(下同)4萬9,985元分別匯入錢孟欣之中華郵政帳號帳戶。被告為真實姓名不詳之人所組成詐騙集團一員,主要負責收取並上繳詐欺所得之工作,於112年4月21日0時30分於高雄市新興區復興一路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北高雄分行遂行提領詐欺所得,原告得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或依侵權行為之相關法律規定,向被告請求返還不當得利或賠償99,970元,並聲明求為判決:㈠被告應給付原告99,97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 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原告雖具狀起訴被告請求損害賠償,然被告涉嫌對原告詐欺 取財並涉犯洗錢之案件,前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4426、16608號提起公訴,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以112年度審易字第1225號審理(下稱前案),前案並已於113年3月20日判決確決之情,有前案刑事判決、被告之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3802號、第39868號針對被告涉嫌對原告詐欺取財並涉犯洗錢之犯行部分再行提起公訴,以113年度審金訴字第275號繫屬本院,此與前案係屬同一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審金訴字第275號依法為免訴判決,此有該判決在卷可參,是本件對被告爰不經言詞辯論,依前揭法條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都韻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史華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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