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14
案號
KSDM-114-審附民-260-20250314-1
字號
審附民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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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260號 原 告 高雄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岳崑 訴訟代理人 曾明儒 吳憲光 被 告 黃大成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案號:114年度審易字第260號),經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陳盈吉 法 官 許瑜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立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