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撤銷緩刑

日期

2025-03-21

案號

KSDM-114-撤緩-47-20250321-1

字號

撤緩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撤緩字第4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龔子齊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撤銷緩刑 之宣告(114年度執聲字第4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龔子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一一三年度上訴字第二一三號刑 事判決所受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龔子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63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下稱高雄高分院)以111年度上訴字第213號判決上訴駁回,緩刑5年,並應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240小時之義務勞務及接受法治教育5場次,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於民國113年7月2日確定在案。惟受刑人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合法傳喚、命令執行保護管束未到,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第2、4款規定,情節重大,爰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3第1項、刑事訴訟法第476條等規定,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按「受保護管束人在保護管束期間內,應遵守左列事項:二 、服從檢察官及執行保護管束者之命令。四、對於身體健康、生活情況及工作環境等,每月至少向執行保護管束者報告一次。」、「受保護管束人違反前條各款情形之一,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聲請撤銷保護管束或緩刑之宣告」,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第2款、第4款、第74條之3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 第63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上訴後經高雄高分院以111年度上訴字第213號判決上訴駁回,緩刑5年,並應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240小時之義務勞務及接受法治教育5場次,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於113年7月2日確定在案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又受刑人受前揭緩刑宣告後,已於113年9月24日向高雄地檢 署報到,並表示瞭解緩刑期間應按時報到、遵守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規定事項,此有敬股第一次報告需知在卷可稽(見本件執聲字卷內)。然受刑人自113年10月22日起即未向高雄地檢署報到,經高雄地檢署迭次於113年10月23日、同年11月13日、同年11月27日、同年12月17日、同年12月25日、114年1月8日、同年1月14日向受刑人位於「高雄市○○區○○街00巷00號8樓」之住處寄發告誡函,命受刑人應各於113年11月12日、同年12月10日、同年12月16日、114年1月6日、同年1月13日、同年2月3日至高雄地檢署觀護人室報到,且上開文書先後送達上址,因未獲會晤本人,由具辨別事理能力之受僱人收受,惟受刑人屆期仍皆未至該署報到等情,有高雄地檢署雄檢信敬113執護443字第11390088722號函、第0000000000號涵、第0000000000號函、第0000000000號函、第0000000000號函、第0000000000號函、第0000000000號函暨各該送達證書附卷可參,堪以認定。是受刑人確經高雄地檢署多次通知,惟均未曾於指定時間前往該署報到無訛。  ㈢本院審酌受刑人明知其已受緩刑之宣告,本應積極服從檢察 官及執行保護管束者之命令,惟經高雄地檢署多次發函通知應於指定期日至該署報到卻均無故缺席,是自受刑人對履行本件緩刑條件之客觀態度觀之,難認其有何服從檢察官、執行保護管束者命令之意願;其復未曾提出有何執行困難之證明,益徵受刑人客觀上並無不能服從檢察官、執行保護管束者執行保護管束命令之情事;且其亦已至少4個月以上未按月向執行保護管束者報告,復參酌受刑人於付保護管束期間內,並無在監或在押等不能報到之正當事由,亦有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堪認受刑人有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第2款、第4款之情形。  ㈣綜上所述,均足認受刑人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第1 款、第2款、第4款之情節已達重大程度,無從預期受刑人可收本件緩刑鼓勵自新之效果,當有執行原刑罰之必要,是聲請人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3第1項規定聲請撤銷受刑人之緩刑宣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承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瑋庭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