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名譽
日期
2025-03-13
案號
KSDM-114-易-16-20250313-1
字號
易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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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易字第16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德文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 60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楊德文曾與告訴人黃祥倫有糾紛,竟基 公然侮辱之犯意,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在附表所示之群組內,公開發表附表所示之內容,不實指摘告訴人,足以貶損告訴人之名譽。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涉犯刑 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依同法第314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經告訴人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葉芮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芷鈴 附表: 編號 時間 群組 內容 1 112年5月19日 13時45分許 Line社群:高雄好市多好康社群 「他可能以賺代購費維生的...大家不要去沾到髒東西啊」等語 2 112年5月26日 13時16分許 同上 回覆告訴人的背影照片稱:「髒東西出沒?」等語 3 112年4月28日 10時2分許 同上 「噁心的賺代購費的動物」等語,並上傳告訴人照片 4 113年1月17日 22時49分許 Line群組:《好市多》+《小港飛機路面交小群組》 被告張貼之對話紀錄擷圖內稱告訴人「好像流鶯一樣」等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