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5-02-27
案號
KSDM-114-易-84-20250227-1
字號
易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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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易字第84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建成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4年度偵字第581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劉建成(下稱被告)意圖為自己不 法之所有,基於侵入住宅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3年11月16日13時38分許,徒步行經高雄市○鎮區○○街00巷0號,並發現該處大門未上鎖而認有機可趁,便獨自入屋徒手竊取黃梁秀霞所有之佛珠1串、手機1支(價值新臺幣2,000元)及印尼移工KUSWATI(中文姓名:娃蒂)所有之背包1個(內有護照、居留證、健保卡、印尼身分證、錢包及金額不詳之現金)後離去。嗣因黃梁秀霞、娃蒂發現遭竊,並委由黃彩貴報案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畫面而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侵入住宅竊盜罪嫌。 二、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 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同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亦有明文。準此,追加起訴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為之,如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始追加起訴,則追加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自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經查,檢察官以被告本案所涉犯罪事實與本院113年度易字 第663號竊盜案件(下稱前案)為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規定追加起訴。惟前案已於114年1月14日辯論終結,並於114年2月10日宣判,此有本院前案審判筆錄在卷可參。又檢察官本案追加起訴案件係於114年2月18日始繫屬本院,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4年2月17日雄檢冠律114偵581字第1149012770號函暨其上本院收案戳章在卷足憑,是本案檢察官係於前案言詞辯論終結後始向本院追加起訴,依前揭規定,其追加起訴程序自屬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陳永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予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