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著作權法
日期
2025-02-20
案號
KSDM-114-智易-2-20250220-1
字號
智易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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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智易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旺仕 呂紫庭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蔡明樹律師 莊雯琇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 續字第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旺仕、呂紫庭(下合稱被告2人)分 別係址設高雄市○鎮區○○○路000號「嘉祐耳鼻喉科」診所之醫師、護理師,並共同經營、管理「嘉祐耳鼻喉科」之臉書專頁。被告2人均明知附表所示醫學及衛教知識之圖片共6張,係告訴人磐優股份有限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美術著作,任何人不得擅自重製或公開傳輸,竟未經告訴人之同意或授權,基於以重製及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單一犯意聯絡,推由被告呂紫庭於附表所示之時間,接續自告訴人之臉書專頁下載重製上開圖片6張,再上傳至「嘉祐耳鼻喉科」臉書專頁並附註附表所示之文字而公開傳輸之,使不特定人得以瀏覽該美術著作並藉此推銷「嘉祐耳鼻喉科」診所之相關醫療服務,因認被告2人均係犯著作權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刑,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依同法第100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聲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何一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沈佳螢 附表: 編號 美術著作之創作員工 貼文時間 美術著作內容 有無註明告訴人原圖出處之超連結 美術著作旁有無記載提供相關醫療服務等文字 112年7日18日陳報狀所附之美術著作編號 1 莊怡甄 110年4月9日 蛋白尿相關知識之文字及圖片 雖有超連結網址,惟非連結系爭美術著作原圖出處 有 內容:本院提供蛋白尿篩檢試紙,歡迎免費索取 編號5 2 莊怡甄 110年4月11日 大腸癌相關知識之文字及圖片 同上 有 內容:本院提供40歲~64歲每三年一次,65歲以上每年一次成人健康檢查及50歲以上每二年一次糞便潛血檢查 編號8 3 莊怡甄 110年4月18日 胃癌相關知識之文字及圖片 同上 有 內容:本院附有幽門桿菌抗原快速檢驗及幽門螺旋桿菌感染治療療程 編號13 4 莊怡甄 110年5月5日 皮蛇相關知識之文字及圖片 無超連結網址 有 內容:本院附有帶狀皰疹、水痘疫苗13價肺炎鏈球菌疫苗、9價子宮頸疫苗提供預約 編號27 5 莊怡甄 110年6月3日 攝護腺癌相關知識之文字及圖片 雖有超連結網址,惟非連結系爭美術著作原圖出處 有 內容:本院提供攝護腺指數PSA、FreePSA抽血檢查 編號39 6 吳宇婕 110年7月3日 胃癌相關知識之文字及圖片 同上 有 內容:本院提供自費胃幽門桿菌糞便檢測,送回檢體當天即可知道檢測結果 編號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