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察勒戒處分

日期

2025-03-31

案號

KSDM-114-毒聲-127-20250331-1

字號

毒聲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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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毒聲字第12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嘉宏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送觀察、 勒戒(113年度毒偵字第20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嘉宏施用第二級毒品,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 逾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 定,令被告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2月;依前項規定為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後再犯第10條之罪者,適用本條前2項之規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上開所謂「3年後再犯」,只要本次再犯(不論修正施行前、後)距最近1次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已逾3年者,即該當之,不因其間有無犯第10條之罪經起訴、判刑或執行而受影響(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826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被告陳嘉宏於民國113年7月2日12時許(聲請書誤載為20時許 ),在高雄市○○區○○街00號5樓之2住處內,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燒烤後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一節,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且其於113年7月3日18時43分許,為警採尿送驗,結果呈現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自願受採尿同意書、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黎明中隊偵辦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嫌疑人尿液採證代碼對照表(代碼:L專-000000號)及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113年7月24日尿液檢驗報告(原始編號:L專-000000號;報告編號:R00-0000-000)各1份在卷可佐,故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有於上揭時地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應堪認定。 ㈡、又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 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98年2月13日執行完畢,並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檢察官以97年度毒偵字第714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迄今並無再為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處遇之紀錄乙節,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件係被告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3年後所為,依前揭說明,仍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規定,再予適用觀察、勒戒之機會。 四、現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對於「初犯」及「3年後再犯」施用 毒品案件之處理,採行「觀察、勒戒」與「附條件緩起訴處分」(同條例第24條)併行之雙軌模式。檢察官是否對被告為附條件之緩起訴處分,屬法律賦予檢察官之職權,並非施用毒品者所享有之當然權利,檢察官得本於上開規定及立法目的,依職權妥為斟酌、裁量而予決定。除檢察官之判斷有違背法令、事實認定有誤,或其裁量有重大明顯瑕疵外,自應尊重檢察官職權之行使,不得任意指為違法。經查,對於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被告表示願意參與零毒害多元司法處遇計畫(見毒偵卷第22、122、148頁),但被告卻未於指定之113年10月7日至高雄地檢署參加第二級毒品戒癮治療說明會及數次未於指定日期完成戒癮治療評估(即①113年10月29日到高雄市立凱旋醫院參加第二級毒品戒癮治療評估、②113年11月25日到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參加第二級毒品戒癮治療評估、③114年1月21日到財團法人私立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參加第二級毒品戒癮治療評估),有偵訊筆錄、詢問筆錄、高雄地檢署電話紀錄單2份及未完成戒癮治療評估通知書3份存卷可參,難認被告有戒毒決心,並自律配合檢察官指定之條件,如參與醫療機構安排之一連串戒毒療程、定期報到及採尿、驗尿等。又被告另因公共危險案件,經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30057號案聲請簡易判決,本院以113年度交簡字第258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並於114年1月21日確定,有上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參酌毒品戒癮治療實施辦法及完成治療認定標準第2條第2項第1款規定「緩起訴處分前,因故意犯他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判決有罪確定」之規範意旨,被告即屬不適合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是檢察官向本院聲請令被告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以監禁式之治療方式,求短時間內隔絕被告之毒品來源,務使其專心戒除毒癮,核屬其裁量權之適法行使,形式上亦無裁量恣意或濫用之情,於法有據。綜上,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鄭詠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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