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察勒戒處分

日期

2025-03-24

案號

KSDM-114-毒聲-51-20250324-2

字號

毒聲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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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毒聲字第51號 抗 告 人 即 被 告 高國展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14 年2月27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高國展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以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提出於原審 法院為之;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07條、第40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抗告人雖於民國114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聲請抗告狀,惟 其內容僅記載「理由後補」,並未敘述抗告之具體理由,揆諸前開說明,其抗告之程式於法容有未合,爰命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提載明具體理由之抗告理由書狀,逾期仍未補正者,其抗告不合法律上程式,本院依法即應駁回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08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胡慧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周耿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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