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17

案號

KSDM-114-簡上附民-27-20250217-1

字號

簡上附民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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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7號 原 告 吳秀芳 被 告 黃俊瑞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簡上字第198號) ,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查被告黃俊瑞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 113年12月30日以113年度金簡上字第198號為判決,有該判決書列印本、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惟原告遲於114年2月10日始具狀本院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有本院收狀戳記可稽,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方錦源                    法 官 張雅文                    法 官 陳銘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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