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03
案號
KSDM-114-簡附民-127-20250303-1
字號
簡附民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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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127號 原 告 林清日 被 告 蘇立守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 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又法院認原告之訴不合法,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8 條、第502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被告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刑事案件部分,已於民國 114年2月14日經本院以113年度金簡字第1045號刑事簡易判決在案,原告於114年2月19日始具狀提起本件訴訟,此有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及其上本院收狀戳章附卷可憑,揆諸前揭說明,顯有未合,應予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賴建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家妮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