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09
案號
KSDM-114-簡附民-13-20250109-1
字號
簡附民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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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13號 原 告 施建霖 (詳卷) 被 告 王明發 (詳卷)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施建霖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所載。 二、被告王明發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所定「簡易程序」,係由法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無言詞辯論程序,因此有關上開規定,於簡易判決處刑程序中,應解釋為自該案繫屬於第一審法院起,迄第一審法院裁判終結前,方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若案件業經判決而終結,已無繫屬,自無程序可資依附,自須待提起上訴後,方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四、經查,原告因被告所犯竊盜案件於民國114年1月3日向本院 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載日期為114年1月3日),此有蓋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之本院收文戳章在卷可稽。惟原告據以請求被告損害賠償之犯罪事實,業經本院於113年12月19日以113年度簡字第3923號、第4927號判決在案,迄今無合法之上訴存在等情,有該案判決書、上訴抗告查詢清單可參。原告既係於上開刑事案件判決後,未有合法上訴前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揆諸上揭規定及說明,本件原告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另本件僅為程序判決,原告仍可另循一般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或待有合法上訴後,再行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林英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尤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