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13

案號

KSDM-114-簡附民-59-20250213-1

字號

簡附民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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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59號 原 告 鄭碧娥 被 告 洪瑋琳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簡字第476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 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故在一審判決後,即不得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須待提起上訴後始得提起。 二、經查,本案刑事案件於民國113年10月31日為簡易判決處刑 ,有判決書在卷可查。原告於同年12月13日始經由高雄地檢署函轉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於本院,有收文章戳可憑,但本案未據檢察官提起上訴,是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時,已無刑事訴訟案件繫屬於法院,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即非合法,應予駁回。至本件駁回並不影響原告得就其主張之原因事實依法另行提起民事訴訟之權利,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聖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涂文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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