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08
案號
KSDM-114-簡附民-72-20250208-1
字號
簡附民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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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72號 原 告 王佩娜 被 告 呂秉宸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簡字第783號 ),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查被告呂秉宸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 113年9月19日以113年度金簡字第783號為判決,有該判決書 列印本及本院刑事書記官辦案進行簿附卷可查,惟原告遲於 114年1月22日始具狀本院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有本院收狀戳記可稽,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紀璋 法 官 李承曄 法 官 林軒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