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5-02-27

案號

KSDM-114-簡-187-20250227-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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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187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佳明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4467 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 3年度審易字第2028號),爰不經通常審理程序,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下:   主   文 郭佳明犯侵入住宅竊盜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郭佳明於訊問 程序中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2項、第1項第1款之侵入住 宅竊盜未遂罪。 三、就被告是否該當累犯一事,因起訴意旨就此未為主張,亦未 具體指出證明方法,經參酌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刑事裁定意旨,本院尚無庸依職權調查並為相關之認定,惟關於被告之前科、素行,仍將列為量刑因子予以審酌。 四、又被告雖已著手實施竊取行為,惟因被告並未取得財物而僅 止於未遂階段,所生損害較既遂犯為輕,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五、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智識成熟之成年人, 非無謀生能力,竟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所需,而侵入他人住宅著手竊取財物,幸因其未覓得財物,告訴人陳玉明方不致受有損害,顯然漠視刑法保護他人財產法益之規範,所為誠屬非是;惟念被告終能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且告訴人客觀上並無財物損失,所生損害非鉅;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手段、情節,並考量被告於警詢中所述之智識程度與家庭經濟狀況,及其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六、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 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呂尚恩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傳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益民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 犯前條第1項、第2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 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 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 車、航空機內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24467號   被   告 郭佳明 男 2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里0鄰○○路000號              4樓之1             居高雄市○○區○○路0號5樓之2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 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郭佳明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侵入住宅竊盜之犯意,其 於民國113年5月21日0時許,以架設鐵梯攀爬之方式進入陳玉明位於高雄市○○區○○路00巷00號之住宅,並在陳玉明之住宅內著手物色財物,惟未竊得任何財物,即於同日0時46分許以同一方式離開陳玉明之住宅並逃逸。 二、案經陳玉明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於警詢中坦承犯行,核與告訴人陳玉明於警詢之證述相 符,並有監視錄影畫面截圖為據,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2項、第1項第1款侵入住宅 竊盜未遂罪嫌。報告與告訴意旨雖認為被告竊取告訴人所有之短褲、現金、手錶、鑰匙等財物得手,故其犯行應屬既遂等語,惟本案尚無具體事證足認被告有實際竊得告訴人所有之財物,依罪疑惟輕之原則,依法應為對被告有利之認定。惟此部分如構成犯罪,將與起訴部分具事實上同一之法律上一罪關係,故不另為不起訴之處分,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檢 察 官 呂尚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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