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5-02-20
案號
KSDM-114-簡-360-20250220-1
字號
簡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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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360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湯禾峰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3年度偵字第12477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 決處刑(原案號:114年度審易字第105號),爰不經通常審判程 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湯禾峰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肆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編號1所示之毒品沒收銷燬;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毒品均沒 收。 事實及理由 一、湯禾峰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硝甲西泮、愷他命、4-甲基甲基 卡西酮(Mephedrone)、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Methy1-N,N-Dimethylcathinone),分別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3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第三級毒品,未經許可不得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13年4月7日19時35分許前某時,在臺南市○○區○○○路○段000號台南大舞廳外,向身份不詳之成年人購買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毒品而非法持有之。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湯禾峰之自白。 ㈡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 場照片。 ㈢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 物成品檢驗鑑定書。 三、論罪科刑: ㈠查硝甲西泮、愷他命、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 卡西酮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定之第三級毒品。被告同時持有上開第三級毒品,係基於單一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之犯意所為,進而侵害單一國民健康法益,並不因持有不同種類之同級毒品,而分別論罪,其所侵害之法益同一,應僅成立單純一罪,且應合併計算其持有第三級毒品總純質淨重。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 級毒品罪及同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罪。又被告係以一持有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罪處斷。 ㈢被告於員警尚未知悉其上開持有第二級、第三級毒品犯行前 ,即主動取出上開毒品供警查扣,自首而願接受裁判,業據被告於警詢時自承在卷,且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調查筆錄在卷可按,經核符合自首之要件,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㈣審酌被告明知毒品有害於人體,猶無視於國家對於杜絕毒品 犯罪之禁令而為本案犯行,助長毒品流通,對社會治安亦產生潛在威脅,所為實屬不該;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兼衡被告自陳之智識程度與生活經濟狀況、前科素行、所持有毒品數量及期間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 ㈠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綠色圓形藥錠1包,經送驗後驗出含 有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微量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等成分等情,因業經混合無法析離,應整體視為第二級毒品,有前揭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附卷可參,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而包裝袋1只部分,因與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物,經送驗後分別驗出各該編號 所示第三級毒品成分,有前揭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附卷可參,均屬違禁品,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包裝上開第三級毒品之包裝袋及黑色菸盒,因與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爰與所包裝之毒品整體同視,併予沒收;至於鑑驗消耗部分,既已滅失,毋庸宣告沒收。 ㈢扣案如附表編號5至7所示之物,固屬被告所有,惟與本案無 關,復查卷內資料亦無證據可得證明該物品與本案犯行間有何關聯,爰不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450條第1項、第454條 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三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盧重逸 附錄論罪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5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 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數量 (編號) 檢驗結果 證據出處 1 綠色圓形藥錠 (含包裝袋1只) 1包 (7) 隨機抽取1顆,檢出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微量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等成分,〝微量〞係為純度未達1%,故無法據以估算(總)純質淨重。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11月1日刑理字第1136133719號鑑定書 2 iphone 13咖啡包 (含包裝袋) 49包 (A1-A49) 隨機抽取編號A10,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等成分,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9%,其餘未經抽驗部分,外觀型態均相似,推估該49包咖啡包均含4-甲基甲基卡西酮驗前總純質淨重約9.06公克。 3 愷他命 (含包裝袋) 11包 (8-18) 隨機抽取編號18,檢出愷他命,檢驗後淨重2.649公克 高雄市立旋醫院113年7月17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5760號濫用物成品檢驗鑑定書 4 愷他命(含黑色菸盒,內含卡片) 1個 (19) 檢出愷他命 5 新臺幣 30400元 無證據證明與本案犯罪相關 6 iphone X手機白色 1支 無證據證明與本案犯罪相關 7 iphone手機紫色 1支 無證據證明與本案犯罪相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