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嚇
日期
2025-02-26
案號
KSDM-114-簡-535-20250226-1
字號
簡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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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535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昱輝 選任辯護人 陳宗賢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2780 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3 年度審易字第1366號),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如下: 主 文 乙○○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 新臺幣壹萬元。 扣案之水果刀壹支,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業據檢察官於起訴書記載明確,均予 引用如附件,並就證據部分補充:被告乙○○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見本院審易卷第50頁)。 二、論罪科刑: (一)罪名: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第1項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被告以一行為同時恐嚇被害人2人,為同種類之想像競合犯,從一重處斷。 (二)刑之加重事由: 按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 施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規定甚明。查被告於行為時為成年人,而被害人柯O均則係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少年,有其年籍資料在卷可佐。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05條第1項之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恐嚇危害安全罪,並應依前揭規定,加重其刑。 (三)刑罰裁量: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和平理性之手 段解決糾紛,竟以持刀方式恫嚇被害人2人,致被害人2人心生畏懼,所為實有不該;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並與被害人柯O均達成和解,有和解書(見本院審易卷第63頁)附卷可稽,兼衡其素行、本件犯罪之動機、手段、情節,所生危害,被告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具體情狀(涉被告個人隱私,均詳卷),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附條件緩刑: 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偶罹刑章,事後亦坦承犯行,堪認經本件偵審程序及科刑宣告之教訓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暫不執行其刑為當,茲併諭知緩刑2年,以啟自新。又斟酌被告上開犯罪情狀,且為促其能記取教訓,爾後更能確實尊重法治,本院認於緩刑宣告外,有賦予一定負擔之必要,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之規定,併諭知被告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1萬元,以期符合本件緩刑之目的。 三、沒收: 扣案之水果刀1支,為被告所有,且係供本案犯行所用之物 ,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時供陳在卷(見警卷第3頁、偵卷第14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予以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政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儲鳴霄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 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 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 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各該罪就被害人係兒 童及少年已定有特別處罰規定者,從其規定。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12780號 被 告 乙○○ 男 27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巷00號4 樓 居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3 樓305房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 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與少年柯O均(真實姓名詳卷)曾為男女朋友,二人有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3條之1第1項準用規定之關係,後因故分手。乙○○基於恐嚇危害安全犯意,於民國113年3月31日19時許,在高雄市○○區○○街00號前,手持水果刀1把接近柯O均及其現任男友劉O松(真實姓名詳卷),質問渠等關係,以此方式加以恐嚇,致渠2人心生畏懼,足生危害於渠2人安全。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方法與待證事實: 編號 證 據 方 法 待 證 事 實 1 被告乙○○之供詞 全部犯罪事實 2 證人柯O均、劉O松警詢證詞 被告所涉全部犯罪事實 3 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 被告所涉全部犯罪事實 4 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照片 警方查獲之情形 5 兒童少年保護通報表 本案事實通報情形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嫌。再被告 為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罪,請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檢 察 官 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