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兵役
日期
2025-02-27
案號
KSDM-114-簡-540-20250227-1
字號
簡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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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540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晉丞 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7 142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 :113年度易字第548號),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下: 主 文 林晉丞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妨害教育召集 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林晉丞於本院 審理時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所犯罪名 核被告所為,乃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 妨害教育召集罪。 三、量刑依據 爰審酌被告明知應遵期接受教育召集,屆期竟無故未前往指 定地點報到,妨害國家對於兵役事務之有效管理,並影響國軍對於後備軍人之教育、訓練,損及潛在之國防動員兵力,所為實非可取;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手段、犯後態度,自述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打零工維生及所陳家庭經濟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審酌其年齡、學歷、職業、收入等節,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高永翰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于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莉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 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 下有期徒刑: 四、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