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等

日期

2025-03-10

案號

KSDM-114-簡-602-20250310-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602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坤明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03 21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 113年度審易字第2494號),爰不經通常審理程序,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楊坤明犯妨害公務執行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楊坤明與洪諄惠相約於高雄市○○區○○○路000號多那之漢神門 市,洽談工作內容時發生衝突,經在場目擊者於民國113年9月26日20時33分許報警處理。身著制服之自強路派出所員警劉俞成及副所長楊毅文等人接獲通知後,於同日20時37分1秒許,到達現場欲處理上開糾紛。詎楊坤明明知劉俞成、楊毅文係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竟基於妨害公務執行之犯意,在劉俞成要阻止楊坤明離去以釐清上開衝突過程時,轉身以口咬住劉俞成之右手臂,致劉俞成受有右腕開篩放性傷口(約2×2公分)和傷口周圍擦傷(約6×3公分),楊毅文與另一員警見狀連忙上前要拉開楊坤明,在拉扯的過程中,楊坤明徒手打向楊毅文頭部右側臉,並將楊毅文頭部推向牆壁,致楊毅文受有右側頸部和耳後瘀痕及左前臂和左手瘀痕併擦傷等傷害(傷害部分已經撤回告訴,詳後述),而以此方式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施強暴,妨害警察機關公權力之正當行使。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楊坤明之自白。  ㈡證人黃諄惠於警詢時之證述;證人徐浩文於警詢時之證述。  ㈢員警劉俞成、楊毅文職務報告、監視器畫面截圖、員警劉俞 成、楊毅文受傷照片、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監視器勘驗報告。  ㈣員警劉俞成、楊毅文高雄市立大同醫院診斷證明書。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妨害公務罪。按刑法 妨害公務罪,係屬侵害國家法益之罪,而非保護公務員個人之法益,被告雖同時對依法執行職務之員警劉俞成、楊毅文施以強暴行為,妨害該2名員警依法執行職務,惟被害之國家法益仍屬單一,應僅成立單一之妨害公務罪。 四、審酌被告在員警執行職務時動手施以強暴行為,所為非僅嚴 重危害員警執行職務時之安全,更破壞國家法紀、員警執行公權力之尊嚴性,其行為實非可取;並斟酌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且與被害人劉俞成等2人達成調解,賠償被害人劉俞成等2人所受損害,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和解書在卷可佐,堪認被告犯罪所生損害已有減輕;復衡以被告之犯罪動機、手段、對於法益所生危害等情,及其自陳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無前科之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刑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被告前 案紀錄表附卷可稽,且被告已與告訴人劉俞成等2人達成調解,有調解筆錄附卷可按,被告經此論罪科刑之教訓,當知警惕,應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宣告緩刑2年。 六、不另為公訴不受理諭知部分:  ㈠公訴意旨另以:被告楊坤明於上述時地,以口咬住劉俞成之 右手臂,致劉俞成受有右腕開篩放性傷口(約2×2公分)和傷口周圍擦傷(約6×3公分),又用右手徒手打向楊毅文頭部右側臉,並將楊毅文頭部推向牆壁,致楊毅文受有右側頸部和耳後瘀痕及左前臂和左手瘀痕併擦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此部分犯行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㈡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㈢本件被告被訴傷害案件,係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普通傷 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劉俞成等2人已達成調解,告訴人劉俞成等2人已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查,此部分犯行本應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因此部分與上開論罪科刑部分係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不受理之諭知。 七、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八、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三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盧重逸 附錄論罪之法條: 刑法第135條第1項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