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5-02-20

案號

KSDM-114-簡-611-20250220-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611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保尊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5256 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3 年度審易字第733號),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如下:   主 文 吳保尊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業據檢察官於起訴書記載明確,均予 引用如附件。並就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見本院審易卷第64頁)。 二、論罪科刑: (一)罪名: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二)刑罰裁量: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 所需,竟竊取他人物品,所為實有不該;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且所竊之物品部分已尋獲並發還被害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見警卷第19頁)附卷可稽,兼衡被告之素行、本件犯罪之手段、情節、所生危害、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具體情狀(涉被告個人隱私,均詳卷),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與否之認定:   本件被告竊取之電線已部分扣案發還,剩餘部分數量不詳, 且價值不高,沒收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爰不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政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儲鳴霄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5256號   被   告 吳保尊 男 2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 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保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3 年1月3日17時10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工地內,徒手竊取該工地內張忠文所有之電線(長度略為:14平方電線約9米、5.5平方電線約12米、2.0平方電線約20米),得手後將上開電線藏放於手提袋內而離去。嗣張忠文察覺遭竊後報警,經警調閱監視器並扣得部分電線(已發還張忠文),始知上情。 二、案經張忠文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方法 待證事實 (一) 被告吳保尊於警詢中之供述。 詢據被告矢口否認竊盜犯行,辯稱:扣案電線是我在工地上撿的,我以為那些都是廢線云云。惟查,上揭犯罪事實業據告訴人於警詢及偵查中指訴綦詳,並有監視器翻拍照片在卷可佐,被告所辯顯係卸責之詞,要難採信。 (二) 告訴人張忠文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 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三) 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份、尚順水電材料行請款單2份、監視器翻拍照片2張、扣案物照片1張。 佐證被告於前揭時、地竊取上開電線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竊得 財物除已發還之部分電線外,其餘電線均未扣案,且尚未返還告訴人,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至告訴意旨認被告係以現場具有殺傷力足供兇器之工具剪斷 上開電線而竊取之,而涉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嫌,然業經被告否認如前,且現場並無攝得被告確實以工具剪斷電線之畫面,又觀諸現場監視器影像,被告竊得上開電線離開現場時,除攜帶竊得電線1袋外,亦無法由影像畫面判斷其是否有攜帶相類剪線工具,有監視器影像翻拍照片在卷可稽,是本案並無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涉犯攜帶兇器竊盜罪嫌,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檢 察 官 吳政洋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