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日期
2025-03-20
案號
KSDM-114-簡-905-20250320-1
字號
簡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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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905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韋誠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2263 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 4年度易字第2號),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下: 主 文 林韋誠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林韋誠為黃弘名之姊夫,知悉黃弘名與李奇樺有債務糾紛, 於民國112年4月29日受黃弘名委託向李奇樺催討債務,卻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詐欺得利之犯意,於112年6月14日至同年12月7日間,陸續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如附表所示之訊息,向黃弘名佯稱有委託律師處理、案件已經進入法院,需給付律師出庭費新臺幣(下同)2萬4,750元,並欲以投資盈餘之1萬元抵充,要求黃弘名再給付1萬4,750元等語,惟黃弘名並未聽從而未遂。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韋誠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坦承不諱 (見易字卷第36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黃弘名、證人李奇樺於偵訊時之證述相符(見他卷第326至327、347至349頁),並有李奇樺簽署之欠薪證明憑據、本票翻拍照片、告訴人與被告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本院113年3月21日雄院國文字第1130000848號函、屏東地院113年3月27日屏院昭文字第1130000389號函、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資料、112年10月24日雙向通聯紀錄、被告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資料、111年度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財產及所得查詢結果、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等件附卷可稽(見他卷第15、17至19、21至113、123至124、157、159、169至171、179至180、185至309、393至402、405至407頁),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2項分別規定詐欺取財罪及詐欺得利 罪,前者之行為客體係指財物,後者則指取得債權、免除債務、延期履行債務或提供勞務等財物以外之財產上不法利益(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534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要求告訴人再給付1萬4,750元部分,係為取得實體財物;欲以投資盈餘之1萬元抵充部分,則係為免除積欠告訴人之投資盈餘,屬財產上不法利益。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及同法第339條第3項、第2項之詐欺得利未遂罪。 ㈡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 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斷。 ㈢又被告已著手於詐欺取財及詐欺得利行為之實行,惟未生取 得財物及財產上利益之結果,為未遂犯,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青壯,不思以正當 方式獲取所需,竟利用告訴人對其之信任,以上開方式詐欺告訴人,顯然欠缺法治觀念,所為實有不該。復考量被告犯後終能坦承犯行,並斟酌被告與告訴人曾於偵查中連同告訴人其餘提告部分,一併達成調解,然未依約履行之情形(見他卷第467至468-1頁;易字卷第36頁)。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與所生之危害,及其如法院前案紀錄表所示有詐欺等前科之素行,暨其於本院審理中自述之智識程度、工作、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見易字卷第13至19、36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胡詩英提起公訴,檢察官張媛舒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徐莉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秋辰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 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日期 內容 1 112年6月14日 林韋誠稱:我們公司法律顧問在處理他的事了 2 112年6月16日 林韋誠稱:律師剛跟我說下星期二要去清算他們公司了 3 112年10月2日 黃弘名問:姊夫 法院那邊的流程 你們處理好了嗎? 林韋誠答:法院那個現在律師在弄 4 112年10月18日 黃弘名問:姊夫 律師那邊 改時間嗎 林韋誠答:他在等法院的文下、我問一個早上了 5 112年10月20日 黃弘名問:姊夫 法院那邊 有什麼意外嗎 又過了2天 還是沒消息 林韋誠答:沒有什麼意外、只是在等他們的文而已 6 112年10月24日 黃弘名問:姊夫 律師有聯絡我了,明天直接約時間拿給我 黃弘名問:阿出庭費一共多少啊 我再找時間拿給你 黃弘名問:還有…那個最後的1萬還是沒入帳… 林韋誠答:24750、那一萬直接扣掉就好啊、你再給我14750就好 7 112年10月26日 黃弘名問:律師來電了 講完 就是阿樺不到法院簽名 所以不能結案 林韋誠答:有聽他說、我跟他說不管你怎樣處理就是給我處理好 8 112年11月5日 林韋誠稱:你明天看能不能中午前14750轉給我一下、我明天要繳支票不夠、你法院那個律師中午進去完會打給你、剛跟他聯絡過了 9 112年11月27日 林韋誠稱:他今天有去、承辦檢察官不在、我叫他留意電話 10 112年12月7日 林韋誠稱:他去簽了,等法院寄給你 〈卷證索引〉 1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3年度他字第1391號卷 他卷 2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32263號卷 偵卷 3 本院113年度審易字第2505號卷 審易卷 4 本院114年度易字第2號卷 易字卷 5 本院114年度簡字第905號卷 簡字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