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3-03
案號
KSDM-114-聲保-51-20250303-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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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5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進福 上列受刑人前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進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陳進福前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各 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月、10月確定,並於民國110年10月7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14年2月27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審易字第556、684號),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蔣文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張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