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3-03

案號

KSDM-114-聲保-61-20250303-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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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6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燁亭 上列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 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燁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吳燁亭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等案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10月確定,並於民國112年7月29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14年2月27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審易字第220號),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建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張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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