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再審
日期
2025-02-25
案號
KSDM-114-聲再-5-20250225-1
字號
聲再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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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再字第5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邱繼陞 上列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詐欺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1年10 月26日111年度訴緝字第9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繼陞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原判決之繕本或釋明無法 提出之正當理由。 理 由 一、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 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受判決人邱繼陞對於本院111年度訴緝 字第9號確定判決(下稱原判決)具狀聲請再審,惟未依上開規定附具原判決之繕本,亦未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繕本而得請求法院調取之正當理由,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顯有不備,爰命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原判決繕本,或釋明無法提出之正當理由後併請求本院調取之,如逾期未予補正或釋明,即依法駁回其再審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書慧 法 官 丁亦慧 法 官 何一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沈佳螢